裁决与判决的跨境路径截然不同

美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关于承认法院判决的条约,但有关于仲裁裁决的公约:两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法院只能基于一份有限的理由清单拒绝执行外国裁决——仲裁协议无效、未经适当通知、裁决超出协议范围、程序不当、裁决尚未生效、事项不可仲裁或违反公共政策。这一差异是跨境争议规划中最重要的事实。预期需要在对方国家执行的一方,通常应当选择仲裁而非诉讼,除非对方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拥有资产。

在中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经认证的裁决书和仲裁协议副本及中文译本。中国法院在这一领域的可靠性已明显提高:拟拒绝执行外国裁决的法院,必须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拒绝,这使得拒绝执行的情形变得罕见且须说明理由。实际工作在于查找并保全资产,申请被受理后,中国律师可以迅速推进。以香港为仲裁地作出的裁决,依据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单独安排在内地执行,效果相近。

在中国执行美国法院判决

没有条约,美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依赖互惠原则。多年来,这几乎意味着不可能。2017 年以来,中国法院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承认了美国的金钱判决;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以来的指导意见转向考察美国法院依其本国法律是否会承认同类的中国判决——多数美国法院会。承认仍然要求判决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并已生效、对中国被告完成了合法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取得的缺席判决往往在此失败)、不存在相冲突的中国判决、不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并须在两年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对于被告已获合法送达、依据充分的判决,这已是一个现实可行的选择;但它仍然耗时、因地而异且存在不确定性,在仲裁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不应将其作为主要方案。

在美国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属于州法事项。包括华盛顿州和加州在内的多数州采纳了《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据此,终局且确定的金钱给付判决应予承认,除非存在所列明的理由:作出判决的司法体系缺乏公正的审判机构或正当程序、对被告没有属人管辖权、存在欺诈、判决违反公共政策、当事人曾约定在其他地方解决争议等。美国法院在若干已公布的案件中承认了中国的商事判决。判决债权人向州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附经认证的判决副本和经证明的译本;判决获得承认后,即可按本国判决执行——留置、扣押、债务人财产询问等。时效期限因州而异。

在美国执行中国仲裁裁决

中国的仲裁裁决——无论来自贸仲、地方仲裁委员会还是香港的仲裁机构——依据《联邦仲裁法》对《纽约公约》的实施条款在美国执行。裁决债权人在裁决作出后三年内向联邦法院申请确认裁决,附裁决书、仲裁协议及译本。适用同样有限的公约抗辩理由,美国法院对其作狭义解释。经确认的裁决成为联邦判决,以常规手段执行,包括在债务人拥有资产的其他州办理判决登记。当债务人是拥有实际经营的美国公司时,这一路径快捷可靠。

在争议发生之前规划执行

上述每一条路径,在合同阶段打好基础时都更为顺畅:选择一个裁决能在对方国家执行的仲裁地、指定送达代理人、使用准确的法定名称、在对方信用薄弱时要求担保或定金,以及对对方资产实际所在的大致了解。争议已经发生时,第一项分析应当是执行分析——能够收回什么、在哪里、通过哪条路径、成本多少——然后才是律师函或立案。无法执行的判决是一纸昂贵的文书;得到实际支付的适度和解则不是。

参考资料

信息截至 2026 年 10 月。规则可能变化,依据前请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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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先回答一个问题:结果能否在对方资产所在地执行。我们从这个问题出发规划跨境争议。

  • 在发函或立案前完成执行分析:可追偿金额、资产所在地、可用路径和预计成本。
  • 代理在美国确认中国仲裁裁决或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并推进扣押、留置等执行措施。
  • 与中国律师协作,在中国申请执行美国仲裁裁决或申请承认美国判决,并处理财产保全。
  • 在合同阶段设计仲裁条款、仲裁地、送达代理人和担保安排,使未来的裁判具备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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