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特拉华州 C 型公司是默认选择
多数获得风险投资的公司选择特拉华州 C 型公司,原因与创始人的国籍关系不大。特拉华州公司法稳定可预期,法院经验丰富;投资人使用的标准融资文件以能够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为前提;期权计划和激励性股票期权只能基于公司股票设立;税法第 1202 条对合格小企业股票收益的免税待遇在退出时可能非常可观,但仅适用于满足一系列条件的 C 型公司股票。非美国公民持有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份或担任董事、高管,没有任何限制。对于计划引入机构投资的公司,C 型公司几乎总是正确的起点;日后由其他形式转换,既要花钱,有时还要缴税。
LLC 对身处境外的创始人意味着什么
按合伙企业纳税的 LLC 将收入和亏损直接穿透至各成员。对于不是美国税务居民的创始人,这意味着公司一旦产生美国经营收入,其本人便负有美国报税义务:LLC 须就境外成员分得的有效关联收入进行预提,该成员须提交美国非居民纳税申报表。同时,公司经营活动中属于该创始人的份额会直接体现在其个人申报中,并可能与其所在国的税收规则产生不利的相互作用。投资人不喜欢 LLC 也出于类似原因——许多基金及其免税或境外投资人无法持有穿透型权益——而且 LLC 无法授予激励性股票期权。LLC 仍然适合小型服务企业或持股架构,但很少适合拥有非美国籍创始人的科技初创企业。
跟随创始人而非公司的申报义务
由非美国人士持有的特拉华州公司自行纳税,创始人在收到股息之前无需就公司收入在美国申报;股息按 30% 或更低的协定税率预提。但是,境外持股达到 25% 以上的公司,须随年度申报就每一位与其发生应报告交易(包括创始人的出资和借款)的境外股东提交 5472 表;未申报的罚款金额可观,且自动课处。超过一定门槛的外国直接投资还会触发商务部的统计调查。此外,持签证来到美国的创始人通常会依据"实质居住测试"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其全球收入须纳入美国申报,并须申报境外金融账户以及其仍在中国持有的公司权益。这些义务在事先规划时只是例行事项,事后发现则代价高昂。
注册地与经营地是两回事
在特拉华州注册并不能规避实际经营所在州的税务和登记规则。在华盛顿州设有员工或办公室的特拉华州公司,须在该州登记为外州公司并缴纳华盛顿州的营业税;在加州经营的公司同样如此,并须缴纳加州的最低特许经营税。特拉华州本身要求在每年 3 月 1 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并缴纳特许经营税,其计算方法有两种,授权股份数量较多的公司如选错方法,可能得出一个惊人的数字。公司还必须在特拉华州指定注册代理人。这些都不是改到其他州注册的理由,而是从第一年起就应将相关义务记入日程的理由。
公司形式与移民事务的相互影响
公司形式和移民规划通常由不同的顾问分别决定,但不应如此。希望通过公司申请 O-1 的创始人,需要一个能够作为雇主的独立法律实体——公司或 LLC,而不是独资经营体。希望通过 L-1 从中国公司调派来美的创始人,需要核实境内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符合规定的母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关系。若两家公司由同一自然人拥有并控制,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能构成 affiliate;具体需审查股权比例、表决权、实际控制安排及境内外业务活动。中国公民不符合 E-2 条约投资者签证的资格,除非同时持有条约国国籍,因此围绕 E-2 设计的架构对中国创始人并不适用。自主申请的 NIW 和 EB-1A 不取决于公司形式,但创始人在公司中的角色是证据,其记录应与移民申请中的陈述保持一致。
一个可行的顺序
先确定资金来源,以及未来两年内哪些创始人将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若走风险投资路线,则设立特拉华州 C 型公司,发行带归属期的创始人股票,并在股票财产转让后 30 天内评估并及时提交适用的 83(b) 选择,签署发明转让协议,取得雇主识别号并开立银行账户,在经营所在州完成登记。将 5472 表、特拉华州年度报告、州级申报及投资统计调查记入日程。如已有中国运营公司,应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决定美国实体是其子公司还是平行公司,因为这一选择决定了可用的签证类别以及利润在两家公司之间的流动方式。在首轮定价融资之前重新审视上述全部安排,此时调整的成本仍然较低。
参考资料
Lumen Law 可以如何帮助您
公司形式会同时影响融资、税务申报和创始人的签证选择。我们会把这三件事放在一起考虑,而不是分别处理。
- 结合资金来源、创始人税务居民身份和拟申请的签证类别,分析 C 型公司、LLC 及控股架构的利弊。
- 办理特拉华州公司设立、经营所在州登记、创始人股票发行与 83(b) 选择,并列出 5472 表等后续申报日程。
- 就美国实体与中国运营公司之间的持股关系提出建议,使其与 L-1、O-1 或自主申请类别的要求相匹配。
- 与客户的税务顾问协调,在首轮定价融资前复核整体架构。